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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创智联恒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四川创智联恒科技有限公司 45%的股权以 2,25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依法转让给成都创恒智睿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创恒智悦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创恒智明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成都创恒智享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仍持有创智联恒 55%股权,创智联恒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此次交易。 二、关于子公司万里开源股权转让、增资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转让子公司北京万里开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开源”)部分股权及宁波勇澈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子公司万里开源增资完成后,公司仍持有万里开源 44.18%股权,万里开源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事宜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此次交易。 三、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是董事会基于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目前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内容及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审议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保证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马桦 王雪 屈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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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